|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权限 |
一、 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提请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投诉举报对象 |
1、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3、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群众团体中的机关工作人员等。 |
| 受理范围 |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便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六、撤离职守,使管理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十、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 投诉须知 |
一、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遵守投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
二、投诉人进行投诉,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三、多人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凡属于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受理的范围,县效能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在1个月内作出回复。 |
投诉举报电话:0599-793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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