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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光泽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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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36号)、《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办〔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单村供水工程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经营性用水户。

城区供水管网延伸及乡水厂集中供水的村组用水户不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村级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资金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农村水水费收缴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水水费收缴工作指导与考核,牵头建立县(镇)、村三级监督体系,会同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审计定期检查水费收缴、资金使用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选聘通过县水利局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水管员。水管员负责水费收缴、管网维护、节水宣传等工作,水管员报酬优先从收缴水费列支。

(二)坚持有偿用水。农村计量收费为主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暂未装表的村可先采用定额户等过渡方式收取水费,改造后全面实行计量收费

(三)明确收费标准。各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级水管员,并根据用水成本确定水费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结果报乡(镇)备案。原则上,生活用水户经营性用水户采取差异化水价。水价调整需经“村民议事成本核算重新定价公示”程序,并重新备案。

(四)水费使用范围。各村收缴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本村水管员工资、供水工程运行用电、净化消毒药品采购以及村内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单次维修费用低于500元各村收缴水费由村委会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收费明细,每半年公开运维支出,并报乡备案。

(五)水费减免情形。对于低保、分散特困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实行每月免收10吨以内生活用水费用(超出部分按标准征收),其他特殊用户可申请减免,减免名单、减免限额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四、其他

用户对水费标准或征收行为有异议的,可向乡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本意见自2025年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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