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地〔2026〕5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确保光泽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县关于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光泽县2025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1117号)批准,决定征收杭川镇、鸾凤镇中坊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光泽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杭川镇、鸾凤镇中坊村(具体四界详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单位:杭川镇、鸾凤镇中坊村。
四、征收实施单位:光泽县人民政府、鸾凤镇人民政府。
五、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区片划分:杭川镇、鸾凤镇中坊村(区片Ⅱ)。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组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3.72万元/亩。
(三)征收林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其中林地、园地地类调整系数0.44。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杉木(中龄林):4063元/亩;
毛竹(二类):3000元/亩;
如涉及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川镇人民政府、鸾凤镇中坊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人对本使用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印发

光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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