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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农业农村局 光泽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6年光泽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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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农(渔)良种场: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及金额

省财政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耕地补贴发放参照执行。支持鼓励种粮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种植方式,提高复种指数;支持鼓励种粮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垦撂荒地种粮。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上报县级进行确认。

(五)补贴标准

1.耕地地力每亩补贴标准=(省财政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上年结余资金-双季稻(再生稻)等单项叠加补贴-代交水稻保险保费)/全县享受补贴面积总量。农民补贴面积按农民拥有承包耕地面积扣除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林地、撂荒地等因素后的面积(详见附件12)。

2.流转撂荒地种粮补贴。流转相对集中连片的撂荒地30亩及以上进行复垦复耕种粮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其中进行复垦复耕种粮30-60亩(含30亩)补贴500/亩,60-100亩(含60亩)补贴600/亩,100亩以上(含100亩)补贴700/亩,采取当年补上年方式,由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向村委会提出复垦复耕意向,村委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汇总。认定标准:复垦复耕前地块实况图、复垦图片、种植作物图片、土地流转合同(需村委会鉴证),经乡(镇)审核后汇总至县农业农村局予以认定。

3.双季稻种植叠加补贴。对连片种植双季稻3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300/亩。认定标准为:种植主体向所在乡(镇)报备种植面积、地点、品种,双季稻头季在320日前完成播种,之后播种的一律不予认定。采取早稻预验收方式,以双季晚稻实际种植面积为补贴面积,未提出预验收的主体不予补贴。

4.再生稻种植叠加补贴。对连片种植再生稻30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再生季干谷产量达250公斤/亩以上给予400/亩补贴。种植主体向所在乡(镇)报备种植面积、地点、品种,再生稻头季在320日前完成播种,之后播种的一律不予认定。采取头季稻预验收,补贴面积按再生季验收产量对应享受,未达到产量的扣除相应面积,未提出预验收的主体不予补贴。

5.大豆种植叠加补贴。对县域内开展大豆连片种植30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200/亩。认定标准:种植主体向所在乡(镇)报备种植面积、地点、品种,由乡(镇)对种植情况进行核实后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予以认定。

6.鼓励油料种植、培肥地力。对连片种植油料30亩及以上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认定标准:平均产量100-150公斤的给予200/亩补助,平均产量150公斤及以上给予250/亩的补助。种植主体向所在乡(镇)报备种植面积、地点、品种,油菜必须在上一年度1031日完成播种,超过播种时间、田间管理差的不予验收。

7.代交水稻保险保费。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缴2026年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8.以上2-6项补贴均采用当年补上年方式,由县、乡(镇)共同参与验收,补贴资金含面积核验费用,申请主体均须自行提供有效期内的流转合同、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到所在乡(镇),流转合同项目地需所在村委会盖章鉴证,流转合同汇总表需盖经营主体、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公章。

三、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员会(农(渔)良种场)、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单项补贴种植面积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员会(农(渔)良种场)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员会(农(渔)良种场)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员会(农(渔)良种场)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补贴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委员会(农(渔)良种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留档。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村级登记工作在330日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居)委员会、农(渔)良种场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审核通过后,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签字并盖乡(镇)(农(渔)良种场)政府公章,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农(渔)良种场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审核原则上于430日前完成。各乡(镇)、农(渔)良种场要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乡(镇)、农(渔)良种场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并行文下达各乡(镇)。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数据及时准确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至农民和经营主体手中,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补贴资金原则上在62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五)系统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四、保障措施

县级对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指导业务工作,并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各乡(镇)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和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要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要加强信访处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1.

光泽县 乡(镇) 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

光泽县 乡(镇)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汇总表

 

光泽县农业农村局     光泽县财政局

20261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光泽县 乡(镇) 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行政村(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应补面积(亩)

确权面积(亩)

核减面积(亩)

身份证号

账号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

已改变用地性质

一年及以上的抛荒地

达不到耕地质量

 

 

 

 

 

 

 

 

 

 

 

 

 

 

 

 

 

 

 

 

 

 

 

 

村主官:

经办人员:

注:1.

应补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核减面积

2.

核减面积=已改变用地性质面积+一年及以上的抛荒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面积

3.

已改变用地性质含变为林地、草地、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含工厂化作物栽培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


附件2

光泽县 乡(镇)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汇总表

乡(镇)(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行政村

应补面积(亩)

确权面积(亩)

核减面积(亩)

备注

合计

已改变用地性质

一年及以上的抛荒地

达不到耕地质量

 

 

 

 

 

 

 

 

 

 

 

 

 

 

 

 

 

 

乡(镇)主官

分管领导:

经办人员:

注:1.

应补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核减面积

2.

核减面积=已改变用地性质面积+一年及以上的抛荒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面积

3.

已改变用地性质含变为林地、草地、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含工厂化作物栽培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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