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环保局等部门制订的《2010年光泽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2010年光泽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 发改局 经贸局 建设局 农业局
监察局 司法局 安监局 工商局 供电公司
(二○一○年 月)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南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0〕77号)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为抓手,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重点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全面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增强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文明生态之乡、优美宜居城市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重点域综合整治
1、确保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要切实保障江河湖库环境的休养生息,认真落实重点流域督查职责,扎实开展闽江流域支流企业违法排污综合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原有调查摸底和整治的基础上,明确今年整治重点和项目,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在年内完成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基本完成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建设,促进水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水质更加安全可靠。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农业部门要牵头落实,今年上半年前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按照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引导养殖布局、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促进生猪养殖规模、集约、有序发展。
3、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扎实推进,今年上半年前完成对所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关闭及设施拆除。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加快石材园区及其配套堆渣场的规划、布点、建设。此外,要抓紧推进石材废渣(料)综合利用。
4、强化流域整治督查考核。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2009年度流域整治工作考评,将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全县通报。县环保局要继续实施不间断的巡查,开展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通报、预警。要建立流域整治工作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促进整治工作和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环保、经贸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快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联网,建立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要求。对不落实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和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及时通报经贸、电力部门严厉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县污水处理厂要争取在上半年完成,要抓紧配套管网、雨污分流,切实形成新增削减能力,为我县完成全年COD减排任务做出贡献。进一步开展造纸、纺织印染、制革、食品、化工、制药、电镀、建筑饰面石材等8大行业污染整治,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对于未建成脱硫设施或者脱硫设施不规范的自备电站,必须限期建成或者完成整改,规范脱硫。新建燃煤电厂、热电厂、钢铁、有色、玻璃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绝不允许未建成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2、强化对已建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各类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乡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
1、开展铁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要对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2、开展“闽江流域”支流沿岸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促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以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重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3、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家造纸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应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金健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吴舒平 县政府办主任
林志宏 县监察局局长
姜东立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叶冬根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孔胜华 县安监局局长
张恒章 县经贸局副局长
胡玉鹏 县建设局副局长
李贤辉 县农业局副局长
郭贵才 县监察局检查室一室主任
廖文泽 县司法局副局长
郑建林 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
陈光生 县工商局副局长
官喜孙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由郑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局、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599-7952160;传真:0599-7923777;电子信箱:oksjok@163.com。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交通干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闽江流域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各类工业园区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的查处重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至6月上旬)
各乡镇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各乡镇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闽江流域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至11月)
8至10月,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1月份,迎接省上对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乡镇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2010年11月25日前向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