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南平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应急明电〔2020〕3号)和《光泽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方案的通知》(光政安〔2020〕4号)要求,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光泽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泽县应急管理局 光泽县自然资源局
光泽县公安局 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4日
光泽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南平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应急明电〔2020〕3号)和《光泽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方案的通知》(光政安〔202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的决策部署,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瞄准不再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矿山用房方面。对矿山用房特别是涉疫场所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分类处置。对矿山用房临时改建不影响主体结构但存在建筑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对建设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或者位于高陡边坡、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矿山建筑(包括临时用房、员工宿舍、隔离用房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建设年限长、建筑标准低、失修失养的矿山用房,要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拆除、加固等处置措施,确保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产复工方面。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人员加强复产复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未进行治理整改的、重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查验合格的、“三岗人”未经教育培训上岗的一律视为未达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复产复工。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复产复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盲目组织生产的将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非法采矿方面。杜绝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行为,已关闭的矿山未经许可不得重新开采,有存在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整改,坚决防范和遏制非法违法盗采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齐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安全管理不规范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纳入矿山企业统一管理,以包代管。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地下矿山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未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或开采错动线重叠,以及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措施不落实,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
(3)防范火灾事故措施不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井下各种油品未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等。
(4)防范跑车坠罐事故措施不落实,提升系统相关的防坠器、阻车器、安全门、防过卷防过放缓冲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提升装置机电控制系统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失效等。
(5)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轨运输车辆。
(6)防范透水事故措施不落实,未查清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未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井下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等。
(7)防范冒顶片帮事故措施不落实,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未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未确认安全便进行作业;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8)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未建立完善采空区台帐资料。
3.露天矿山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1)防范边坡坍塌事故措施不落实,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2)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未建立实施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露天矿山、排土场高陡边坡监测措施不落实,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
(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未经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五)防汛安全方面
1.地下矿山未落实防淹井、防透水、防坍塌和超前探放水措施;露天矿山未落实防边坡坍塌及深凹露天坑防排洪措施,排土场未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等。(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企业未强化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演练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未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极端天气引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安全事故;未落实遇险情停产撤人制度。(责任单位: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对矿山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控民爆物品流向。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各矿山企业要完善环保手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到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地质勘探安全方面。地勘单位对其承担的钻探工程、坑探工程、野外地质调查、地质测绘(遥感)、地球物理勘探作业和地灾治理施工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应急局)
三、整治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立即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小组,把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抓实抓深抓细,既要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又要摸清、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并建立基础台账,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细落实到位。
(二)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对照附件1和附件2检查表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隐患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并按“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公示公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将由市、县分级实施挂牌督办。各矿山企业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并在5月31日前完成第一轮全面自查自纠。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相关责任部门将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服务,按一季一督查,一月一会商,一周一报告要求持续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监督清单、执法清单、问责清单。有关责任部门将组织专家和技术力量对全县非煤矿山实施全覆盖安全检查和专家服务,6月23日前完成首轮检查,省、市两级将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地采矿山)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露采矿山)
抄送: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光泽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印发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地采矿山)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被检查单位 | 单位地址 |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现场检查场所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 一 | 审批情况 | 1、是否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 |||
| 二 |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 2、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
|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操作的类别是否与操作证一致 | |||||
| 5、操作证与人员身份是否相符 | |||||
| 三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6、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及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向员工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
| 7、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 四 | 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 8、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 9、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 |||||
| 五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10、是否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11、是否在重大危险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六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 | 1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13、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
| 14、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
| 七 | 现场检查情况 | 15、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16、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
| 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是否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
| 18、采矿方法是否与设计相符 | |||||
| 19、安全出口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 |||||
| 20、机械通风系统是否完善 | |||||
| 21、井下供电系统的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 |||||
| 22、防治水措施及采空区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 |||||
| 23、防灭火措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
| 24、井下运输系统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
| 八 | 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管理情况 | 25、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 26、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九 |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 2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
| 28、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29、是否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
| 30、是否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 |||||
| 31、矿山企业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 |||||
| 检查人员(签名): |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
附件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露采矿山)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被检查单位 | 单位地址 |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 1 | 审批情况 | 是否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 ||
| 2 |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
| 是否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操作的类别是否与操作证一致 | ||||
| 操作证与人员身份是否相符 | ||||
| 3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及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向员工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 4 | 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 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 是否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 ||||
| 5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是否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是否在重大危险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6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 |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
| 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
| 7 | 现场检查情况 |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是否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
| 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 ||||
| 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 ||||
| 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 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 ||||
| 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 ||||
| 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 | ||||
| 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
| 8 | 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管理情况 | 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
|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检查人员(签名): |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
政务新媒体矩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