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县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民宿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盘活农村闲置资源、促进农民增收、丰富旅游产品供给的重要载体。但民宿经营主体多元、业态多样,普遍存在“小、散、泛”的特点,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治安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引导和规制。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福建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民宿发展具体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明确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等条件,出台本《办法》是贯彻落实省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三是破解监管难题。民宿涉及住建、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多个监管部门,此前因职责边界不清、准入标准不明,导致监管缺位或重复监管并存。通过《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及申办条件,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保障游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旅游条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
二、制定过程
《办法》由光泽县文旅局拟定初稿,前期,县文旅局向全县8个乡镇、县公安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三可文旅发展(光泽)有限公司、光泽县青杉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光泽县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征求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提交县政府常务会上会文件。该《办法》经2026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民宿的定义、发展原则及适用范围。将民宿界定为利用城镇、乡村等特定区域的闲置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强调了“体现特色”与“永续利用”的发展原则。
(二)第五条至第六条
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是基础条件。要求经营场所产权明晰、选址合规,并对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进行规定,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县民宿发展现状,对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逐级逐项完成申报审批手续。二是安全要求。强调了地质灾害防范、房屋安全鉴定、邻里关系和谐等要求。三是消防安全。全面引用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具体规定,从安全疏散、平面布局、电气防火、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规范,确保民宿消防安全有章可循。
(三)第七条
建立了“乡镇初审、文旅复核、公安审核”的三级联审机制,乡镇负责核查房屋违建及基本条件,文旅部门确认建筑风格及服务质量,公安部门审核安全条件并指导安装治安管理系统,简化流程,明确责任。
(四)第八条至第九条
一是部门职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县公安局、文旅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及各乡镇政府在民宿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构建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二是经营规范。对民宿经营者在服务、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告知救助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要求诚信经营、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实名登记。
(五)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建立年检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机制。明确民宿经营者出现不按规定登记、强制消费、污染环境等八类违法情形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定经营者发现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时的报告义务,并确立乡镇日常巡查与部门联动查处的监管机制。
(六)第十五条
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2年,以及与原有文件(光政综〔2021〕55号文)的衔接关系,规定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光泽县文旅局,联系电话:0599-79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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